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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资打假案件详情表(9月份)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作者:

  

  序号

  行政区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方式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1

  武清

  李彦儒经营假农药案件

  李彦儒

  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网站经营无登记证的农药杀虫王。经查,涉案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且当事人承认违法销售无登记证农药。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2.没收涉案产品;3.罚款5000元。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2

  武清

  李彦儒销售无登记证肥料案

  李彦儒

  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网站经营无肥料登记证的氨基酸有机肥料。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号,且承认违法销售无登记证肥料。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60元;2.没收涉案产品。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3

  宝坻

  天津市三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天津市三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接市级机关通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剂5%)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标称生产企业回复涉案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农药的进货票据。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3.罚款5000元。

  宝坻区农业农村委

  4

  静海

  徐汝芳经营劣质农药案

  徐汝芳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甲维·虫螨腈有效期至2019年5月1日,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经查涉案产品共计40瓶,未销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甲维·虫螨腈为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罚款2000元。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

  5

  静海

  天津爱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案

  天津爱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接市级机关通报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仔猪保育配合饲料AS200T,喹烯酮项目检测不合格。经查,涉案企业在生产仔猪保育配合饲料AS200T时,超限量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喹烯酮,涉案产品货值5400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15000元。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tzl_13578/xzzfyj/202010/t20201009_3946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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