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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这苞谷酒可不敢买……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增加出酒量

  竟用工业酒精勾兑苞谷酒售卖

  有人因此甲醇中毒死亡

  近日

  马关县检察院就杨某某涉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依法提起公诉

  且看这场致命“毒酒”案如何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以来,杨某某在家中私设小作坊酿制苞谷酒,为增加出酒量,多次购买工业酒精勾兑尾酒并销售,盘某某购买饮用后因甲醇中毒医治无效死亡,杨某某得知后将购买的工业酒精进行销毁并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在自制酒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盘某某家属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生产者切勿心存侥幸,应恪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不可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使用工业酒精、添加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酒;销售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拒绝销售假酒和毒酒,如明知而销售将受到法律惩处;消费者需警惕“廉价陷阱”,选择正规商超,查看生产标识,不购买无资质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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